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以导师负责制为主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维持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对研究生变更导师作出相关规定。
一、申请变更导师的条件
1.研究生在入学后的第一或第三学期的第16周可提交变更导师申请,且应在学位论文开题前提交申请,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导师。
2.研究生导师更换原则上在本专业同一研究方向范围内进行。
3.转入导师在申请人被录取当年应具有该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变更导师
1.原导师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2.原导师不再具备指导资格。
3.原导师由于身体等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4.发生导学矛盾,难以调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工作。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硕士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表”并签字。
2.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3.学院审核,签署意见。
4.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四、其他事项
1.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变更导师一次。
2.研究生变更导师后是否需要延期毕业由转入导师确认,延期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3.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所涉及的学生培养费用、配套经费等问题,由学生、转出导师和转入导师三方协商解决
4.因导师原因导致研究生转出的,扣减下一年招生指标。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负责解释。
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