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概况 | 本科生教育 | 研究生教育 | 学生培养 | 学科建设 | 党群工作 | 校友工作 
通知公告
 学术动态 
 学院快讯 
 通知公告 
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规定与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2024-05-31 12:06  公卫学院

为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持续优化,学院实行导师资格认定与招生资格审核相对分离制度,导师竞争上岗,师生双向选择。

一、上岗条件

(一)校内导师

1.基本条件:①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②年龄基本条件:退休前可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③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④其指导的研究生人数符合《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要求;⑤ 导师考核合格。

2.科研项目:近三年承担有本专业厅局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青年博士或博士后首次招生可以不受项目限制,但培养期内必须达到要求。

3.科研成果:近三年取得以下成果之一。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1篇;②出版学术专著1部;③以第一完成人编写的案例入选国家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中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编写研究生教学案例1篇;④或主笔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被县级以上单位采纳(县级人民政府2项,或市级以上1项);⑤获得市级以上社科成果奖(认定标准参照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⑥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管理类案例大赛中获三等奖及更高奖项。

(二)校外导师

1.基本条件: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通过导师岗前培训,身体健康。超过57周岁确因学科需要,本人可提出延聘申请。自愿接受学院聘任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并能担任MPA案例大赛的指导教师。

2.行政职务:担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大型企业高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相关专业业务科室主管。

3.研究成果:近三年取得以下成果之一。1)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或表彰);2)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3)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审核程序

1.导师提交上岗申请,由研办做形式审查,提交MPA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学位委员会投票决定。

2.若申请人没有通过一导资格的审核,在满足上岗条件的基础上,可获得二导资格。

3.若申请人在申报中提供不实材料,一经发现终止申报程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选聘资格。

三、招生名额

1.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人。

2.首次招收研究生的新导师限招1人。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导师可以优先招生2人: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研且未发生延期)。

2)近两年内,以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或CSSCI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3)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4)个人纵向科研课题在账经费不低于3万元,启动金项目经费不计算在内。

5)近三年,主笔撰写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

6)近三年,主笔撰写的教学案例,入选中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

7)近三年,指导研究生在全国MPA案例大赛中获奖。

4.学院的校外导师,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名,且必须为研究生选聘校内二导。

5.限制招生名额的情况:

(1)三年无科研项目、无科研成果,研究经费不足。

(2)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导师专题会议、培训活动达50%。

(3)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因导师原因导致研究生更换导师。

6.中止招生资格的情况

(1)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2) 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3) 连续三年因导师本人原因未招收研究生。

(4) 累计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5) 出现学校认定的中止招生资格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2024年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

                                                                                                       

                                                                                                         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关闭窗口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联系电话(传真):0719-8875336 邮政编码:442000